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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服务

第一条 徐州博物馆吸收热爱博物馆事业、愿意在博物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工作者。

第二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须符合:热心社会公益事业,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;热爱文物博物馆事业,具有历史文化基础知识;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;身心健康。

第三条 本馆根据工作需要,直接或通过有关单位、社会团体推荐,招聘志愿工作者;也可通过公告、媒体宣传等形式招聘志愿者。报名者须经过本馆考核。

第四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最短一般为两年,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。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,延长次数不限。志愿工作者依据本人的意愿,亦可随时申明中断志愿工作。

第五条 志愿工作者须记录每次活动情况,并经过本馆的确认,作为考核依据。

第六条 工作服务时间由志愿者办公室与志愿工作者本人协商确定,一般每周工作一次,时间不少于3小时。

第七条 本馆向志愿工作者发放志愿者马甲,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穿戴。

第八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接受本馆相关部门的指导,并由该部门的专任职员负责与志愿工作者的联系。

第九条 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,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,注意礼节礼貌,仪态端庄、大方。

第十条 在本馆从事教育普及工作的志愿工作者必须参加本馆的业务培训,掌握文物博物馆的一般知识,以及与博物馆教育相关的一般理论与方法。

第十一条 本馆为志愿工作者提供:使用徐州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;免费参观本馆的所有陈列展览;受邀请参加本馆举办的讲座及研学活动;经馆方安排全天志愿服务的享有工作餐。

第十二条 工作表现优秀者和社团在年终予以表彰。

第十三条 表现消极、影响工作者,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工作者行列;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、有损本馆形象者,本馆将予以辞退。